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4-2500-2022-0007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2-10-26
  • 标    题: 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申报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物流〔2022〕54号
  • 发布日期:2022-10-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申报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榕商务物流〔2022〕54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时间:2022-10-27 14:59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7月5日,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2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榕商务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有关政策精神,对《通知》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通知》中“一、申报资格”的第1小点修改为: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在福州市从事相关物流活动的主体。

  二、《通知》中“二、申报类别及条件”和“三、材料要求”不变。

  三、《通知》中“四、审批程序”的“(一)税收缴交在五城区的企业”修改为“(一)税收缴交在五城区或未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但项目地在五城区的企业”;“(二)税收缴交在县(市)、长乐区、高新区或未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但项目地在县(市)、长乐区、高新区的企业”。

  四、《通知》中“四、审批程序”中的企业申报时间延长至2022年10月30日。

  五、《通知》中“四、审批程序”中“以上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五城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修改为“以上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予以兑现。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五城区企业或未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但项目地在五城区的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市商务局  83202245,市财政局  87116793。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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