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

- 索 引 号: FZ00015-03-2007-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07-01-31
- 标 题: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酒类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贸发文[2007]21号
- 发布日期:2007-01-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酒类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的通告
榕贸发文[2007]21号
来源: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时间:2007-01-31 15:32
各酒类经营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宾馆、酒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酒类经营企业: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从2006年4月1日起,对全市酒类流通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目前,仍有少数酒类经营企业至今未办理备案登记和实行随附单制度。现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含批发、生产、储运、配送、零售、餐饮、宾馆、酒吧、娱乐场所等)(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执行随附单制度。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填写完整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到商务部网站下载或到经贸部门领取)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查验确认后即退还);批发企业还要提交填写完整的《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可到经贸部门领取)一份。
三、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仓储配送企业)向酒类生产企业或上一家供货商购进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对方索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和内容填写完整准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酒类批发企业(含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酒类仓储配送企业、酒类供应中间商)向下家批发企业或零售商(含餐饮、宾馆、酒吧、娱乐场所等)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向购货方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信息,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还应向首次购货方提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五、酒类零售企业(含餐饮、宾馆、酒吧、娱乐场所等)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和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妥善保管备查。
六、酒类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关爱下一代健康成长 谢绝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同时,应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存台帐。
七、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和实行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由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福州市酒类备案登记办理机关联系电话:福州市贸发局83293136、鼓楼区贸发局87538464、台江区贸发局83273014、仓山区贸发局83139717、晋安区贸发局83648573、马尾区经发局83983123、保税区经发局28327752、福清市经贸局85274818、长乐市经贸局28935009、连江县经贸局26155833、闽侯县经贸局22066797、闽清县经贸局22330153、罗源县经贸局26831986、永泰县经贸局24832438、平潭县经贸局24337175。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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