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015-03-2008-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 成文日期:2008-03-25
  • 标    题: 关于搞好当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贸发文[2008]22号
  • 发布日期:2008-03-2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搞好当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贸发文[2008]22号
来源: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时间:2008-03-25 15:31
各县、市、区经贸局(贸发局、经发局):

  为强化服务与监管,保障市场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推进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当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规定做好2007年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局(贸发局、经发局)应按《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及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进行初审,3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后的材料报我局审核。年检中需明确的几点是: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产权证明文件可按以下条款之一办理:

    (1)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一致的房产证。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其中记载的使用者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的,即可作为产权证明。

(3)对无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可由会计(审计)机构仅对其房产、油罐、加油机进行审计或评估,提供审计报告,证明归该企业所有,不要求全面审计。

(4)可提供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的购买或建设安装该加油站及配套加油设施的全额发票或收据。

(5)租赁他人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与出租方一致的他人产权证明。

2、已批改建、扩建或迁建加油站的年审。

若旧站仍在营业的应按要求进行年检;若旧站停业或拆除,新站在建,旧站应办理歇业手续,歇业期满新站尚未建成的,可再申请歇业。经批准因改建或迁建歇业的,年检时应注明,可予以通过。

3、根据《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单纯经营柴油不必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对柴油加油船、柴油配送企业和仅经营柴油的加油站(点)年检时不必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秩序。

根据《福建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秩序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900号),各县、市、区经贸局(贸发局、经发局),应着重开展以下二项工作:

1、加强监管,保障供给。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监管资源,搞好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调控和监测工作,主要监控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是否按规定的量向市场供油,两大集团批发企业是否按省经贸委确定的量向农村重点社会加油站批发成品油,督促社会加油站承担供油服务义务,不能因一时亏损停止经营,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和社会安定。

2、开展整治,规范经营。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应牵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对象是对未经规划确认擅自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和无证经营的加油站。对于未经规划确认擅自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应责令其停建,对其已建成擅自开业经营的加油站应责令其停业,并不予重新办理确认或审批手续。对无证经营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主动开展工作,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贸发局局流通处。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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