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4-2500-2020-0002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0-04-17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口岸〔2020〕27号
  • 发布日期:2020-04-2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的通知
榕商务口岸〔2020〕27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时间:2020-04-21 09:08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商务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福州口岸2020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压缩福州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提升通关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在奖励范围内,积极采取“提前申报”(到港前向海关申报)和“到港即报”(到港后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的申报单位。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60元,“到港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3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一)申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申报上月提前报关数据(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单位汇总表报送至福州市商务局;

  (二)福州市商务局依据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前申报”和“到港即报”企业名单和票数(在该公司未提供数据前,请福州海关协助审核相关数据),并汇总统计全市奖励金额;

  (三)奖励金额经市商务局上报市财政后,联合行文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由各有关县(市)区商务局拨付各申报单位。

  第六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一)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二)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三)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一)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二)申报单位:指在省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进口报关的申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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