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4-2500-2020-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0-03-19
  • 标    题: 关于做好应对疫情促进商业消费增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流通〔2020〕17号
  • 发布日期:2020-03-23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做好应对疫情促进商业消费增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榕商务流通〔2020〕17号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时间:2020-03-23 10:36

 

各城区(不含长乐区)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文旅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商业消费增长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19号)精神,现将奖补资金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开展线上交易

  申报条件 

  1.2019年1月1日前在福州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除外)和税务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纳统;

  2.企业类型为传统商贸零售企业(2019年网络零售额占企业总零售额比例低于50%)或开展教育、文化、娱乐休闲类产品销售的服务业企业(2019年网络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低于50%);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扶持标准 

  对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交易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传统商贸服务业零售企业,按季度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1)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2)农产品销售额达到300 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3)在线教育、文化、娱乐休闲等非实物商品销售额达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一式6,每份均需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1.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

  2.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范围);2019年线上线下销售情况;2020年开展网络交易情况(较2019年同期销售额、采取的措施);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企业信用承诺;申请报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需体现以下内容: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类型、申报纳税情况、零售(销售)总额以及网络零售(销售)额。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期限内(2020年1月1日-3月31日或2020年4月1日-6月30日)网络零售(销售)总额专项审计报告,如果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未体现零售(销售)总额以及网络零售(销售)额,需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

  6.企业申报期限内(2020年1月1日-3月31日或2020年4月1日-6月30日)纳税情况证明、网络零售(销售)有关合同、后台数据汇总表以及开展线上业务宣传资料等佐证材料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接入国内重点线上销售平台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合同及发票。

  7.开展线下教育、文化、娱乐休闲类产品销售的服务业企业相关经营资质及许可证明。

  8.无不良信用查询记录。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并将原件交县(市)区商务局核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做好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流程 

  1.传统商贸零售企业 

  (1)企业于2020年4月12日、7月12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城区(不含长乐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季度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同时发市商务局邮箱(fzswj1322@163.com);

  (2)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30日、7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商务局(流通处);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申请拨付款项。

  2.教育、文化、娱乐休闲类服务业企业 

  (1)企业于2020年4月10日、7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季度申报材料。

  (2)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文旅、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4月30日、7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流通处)。

  (3)市商务局会同市教育局、文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申请拨付款项。

  二、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发展网络销售额

  (一)申报条件 

  1.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申报,且申报奖励前已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

  2.2020年上半年单季网络销售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

  3.依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网络餐饮自营平台进行销售,以同城快送的方式进行配送。

  (二)扶持标准 

  对依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网络餐饮自营平台进行销售,以同城快送的方式进行配送的,单个季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照当季度网络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式6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第三方平台销售合同,第三方平台或网络餐饮自营平台网络交易额的证明材料;

  4.企业信用承诺书。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并将原件交县(市)区商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做好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流程 

  企业于2020年4月12日、7月12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不含长乐区)商务局提交上季度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同时发市商务局邮箱(13******278@126.com),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于4月30日、7月30日前联合报市商务局(服务业处)。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申请拨付款项。

  三、支持本地末端配送企业服务本地电商平台

  (一)申报条件 

  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申报的末端配送企业(含直营配送的电商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末端配送企业(含直营配送的电商企业),每季度按照服务我市电商平台(网店、自营APP)的日均网上订单情况,按照就高原则分档次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当季日均网上订单数在1万(含)至3万、3万(含)至5万、5万(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式6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企业概况、配送合作情况等;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申报企业和合作电商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快递企业另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申报扶持项目有关证明、合同以及发票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1)申报企业为非直营配送企业的提供有效配送服务合同、配送服务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证明材料(如: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等);

  (2)申报企业为直营配送企业的提供直营配送相关佐证材料;

  (3)网上订单数量证明材料,如:系统(平台)功能模块截图等季度订单数证明材料;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6.企业信用承诺;

  7.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并将原件交县(市)区商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做好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流程 

  企业于2020年4月12日、7月12日前向注册所在地区商务局提交上季度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同时发市商务局邮箱(fzdzsw@163.com),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于4月30日、7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电商处)。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申请拨付款项。

  四、促进消费品市场稳增长

  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2020年已在库的非当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

  2.申报企业2020年1-6月“社零额”(企业销售额计入我市社零总额的量)必须实现同比正增长;

  3.申报项目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30日。

  扶持标准 

  对2020年1-6月单季度社零总额同比每增长3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季度最高奖励50万元。

  )申报材料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2020年一季度、上半年统计月报表;

  3.其他材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并将原件交县(市)区商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做好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统计数据所在区商务局申报,电子版材料同时发市商务局邮箱(fzswyxtj@163.com)。

  2.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无误后,于8月15日前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运行处)。

  3.市商务局根据县(市)区联合上报的文件,会同统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申请拨付款项。

  五、其他事项

  1.各级行业局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性审核。

  2.各区(不含长乐区)须根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相关规定,将拟上报的企业名单报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审核比对,并根据审核比对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审核比对结果随文上报市商务局报备。

  3.根据榕政办〔2020〕19号精神,一至二条奖励措施就高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由福州市及城区(不含长乐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落实政策兑现具体工作。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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