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4-1800-2019-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9-03-08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口岸2019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口岸〔2019〕9号
- 发布日期:2019-03-1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口岸2019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商务局
2019年3月8日
福州口岸2019年度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压缩福州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提升通关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在奖励范围内,积极采取“提前申报”(到港前向海关申报)和“到港即报”(到港后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的申报单位。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60元,“到港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3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㈠申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申报上月提前报关数据(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汇总表报送至福州市商务局;
㈡福州市商务局依据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前申报”和“到港即报”企业名单和票数(在该公司未提供数据前,请福州海关协助审核相关数据),并汇总统计全市奖励金额;
㈢奖励金额经市商务局上报市财政局申领,按月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由各有关县(市)区商务局拨付各申报单位。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㈠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㈡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㈢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㈣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㈠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㈡申报单位:指在省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进口报关的申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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