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4-1800-2019-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19-01-23
- 标 题: 关于做好2018年度《福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六条措施》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商务服务[2019]7号
- 发布日期:2019-01-30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六条措施》(榕政综〔2017〕168号)和《福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六条措施实施细则》(榕商务服务〔2018〕68号),现就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家政中介相关资质,主营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等,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家政企业。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1.家政企业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持营业执照、中介活动资质相关证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申报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区商务局提出申请。
2.所有扶持资金由企业向所在辖区商务局申请。区商务局联合区人社、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和实地考察验收,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结果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联合人社、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支持内容、申报材料和补贴标准
(一)信息化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对未设立信息平台的“规范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新建信息平台并投入运营使用,或“规范企业”原已有信息平台投入50万元以上进行升级改造后投入运营使用。鼓励符合规范要求的家政平台申请接入我市市民公共服务平台(e福州app),为各家政服务企业及市民提供服务。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含投入运营使用情况);
(2)平台登记证明;
(3)经市数字办审核认定的技术方案;
(4)专项审计报告。
3.补贴标准
按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拨付,10万-30万元的分两年平均拨付,30万元以上的分三年平均拨付,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工伤失业社会保障
1.申报条件
“规范企业”为家政员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申报材料
(1)《家政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家政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连续缴纳一年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规范企业”与家政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家政员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凭证、会计凭证复印件。
3.补贴标准
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由“规范企业”所在地的区财政按照当年度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补贴金额。
(三)家政员体检
1.申报条件
“规范企业”组织家政员按每年不低于60元/人的标准定期体检一次。
(1)体检机构。五城区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
(2)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皮肤),妇科检查(女),白带常规(女),乙肝五项定性测定(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心电图,胸部正位。
2.申报材料
(1)《家政员体检补贴申报表》、《家政员体检补贴申报花名册》、体检机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规范企业”与家政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家政员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凭证、会计凭证复印件。
(3)“规范企业”要将体检报告上传到市家协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3.补贴标准
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资料经市卫计委审核认定的,由“规范企业”所在地的区财政按照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规范企业”补贴。
(四)家政企业进社区及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
1.设立社区家政服务站
(1)申报条件
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利用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场所,联系“规范企业”入驻社区,合作设立社区家政服务站。有独立、固定的场所,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有明显的单位服务标识,管理规范有序,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配备工作人员。
(2)申报材料
经营场所、服务标识、信息化管理及工作人员等相关证明材料。
(3)补贴标准
经区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家政服务站,由其所在地的区财政按1万元/家·年的标准给予社区补贴。
2.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
(1)申报条件
鼓励“规范企业”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要符合《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规范》要求。
(2)申报材料
达到示范性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补贴,但每家服务门店不得重复享受省、市、区资金补贴。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的申报条件、创建标准、验收程序、完成时限等以市商务、财政、人社、民政、妇联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为准。
(3)补贴标准
“规范企业”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达到示范性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补贴。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支持对象为2018年度取得“规范企业”资质的家政企业。
2.以上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市、区资金补贴,补贴金额就高不就低。“规范企业”如有缴纳税金,市级留成部分可用作企业扶持奖励。
3.信息化平台建设扶持项目涉及财政补贴经费部分,由市财政统一全额支付;工伤失业社会保障、家政员体检、家政企业进社区及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等扶持项目涉及财政补贴经费部分,先由区财政统一全额支付,市级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按市区各半的原则予以拨付。
4.各区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汇总上报《资金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资金支持对象应积极配合商务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且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良信用记录、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同一项目申报或享受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
5.本通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各区资金申报汇总表
2.家政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3.家政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家政员体检补贴申报表
5.家政员体检补贴申报花名册
6.企业信用承诺书范本
福州市商务局
2019年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