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7-03 09:44

  一、起草背景

  因《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已到期,结合平台企业认定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对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福州市“三产奋勇争先落实年”专项行动方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根据福州市产业发展文件精神,制定《认定办法》。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二章是认定标准:《认定办法》中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明确认定为平台企业在设立、产业范畴、基本特征、平台构成、诚信经营五个方面需具备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2025年数字福州工作要点》等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包括组织申报、组织评审、公示发布、动态管理和示范企业认定五个部分。

  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商务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将拟认定的市级平台企业清单向社会公示,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择优评定一批平台示范企业。

  第四章是其他规定:指出三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平台企业。

  (一)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二)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三)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附则写明《认定办法》实施期限及负责解释单位。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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